Jay 2007-9-22 11:42
60万元现金买房 按律却应判给别人,为何?
发布: 2007-9-21 09:13 | 孙 韬 朱晓洁 | 来源: 东南快报 |
两个月前林女士花了60万元在福州“达宏小区”买了一套房子,一家人高高兴兴地搬进新居。没想到的是,近日,吴先生拿着与开发商签订的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来到她家,说房子是他的,要求林女士一家搬出去,同时声称这份《预售合同》经过了房管所的“预告登记”。林女士到房管所一查,发现达宏公司和吴先生签订的预售合同,房子在两个月前经过了“预告登记”,她与达宏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无法备案,意味着这套房子不属于她。得知真相后,林女士将达宏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确认其是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。
主审法官: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,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。
原 告:原告只想强调一点,原告支付完房款后,合同备案及办理产权等手续本应由被告完成,但被告故意拖延办理,直到第三人找上门,原告才知道真相,被告存在故意欺诈。原告不接受被告的任何赔偿,只想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。
被 告:被告没有意见。
第 三 人:本人购买讼争屋是合法有效的,本人应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。林女士应该追究开发商欺诈的法律责任。
主审法官:因原告不同意调解,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。本案事实清楚,可以结案,下面进行宣判。原告与被告在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时,双方意思表示真实,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,合同合法有效。虽然原告已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,但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也是合法有效的,且已经过“预告登记”,在未经第三人同意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的情况下,原告不享有讼争屋的物权。因此,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。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,应赔偿原告购房款一倍以内的赔偿金。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十条、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60万元。二、被告付给原告经济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。三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上述一、二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。
[b]专家释法
“预告登记”保护购房人权利[/b]
就本案而言,如果林女士在付清房款前就查询过这套房屋的归属情况,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发生。《物权法》中规定的“预告登记”,目的就是保护购房者的权利。
但要注意的是,进行过预告登记并非一劳永逸,如果自能够进行产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,预告登记自动失效。本案中,第三人事先经过了房屋的预告登记,并在三个月的有效期内行使自己的权利,所以第三人有该房屋的物权。
同时,该条款中的“不发生物权效力”并不影响合同效力。虽然法院判决房子不属于林女士,但林女士和达宏公司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是有效的,因此判决达宏公司赔偿林女士的损失。
[b]你问我答
夫妻离婚 一方不能私自卖房[/b]
读者夏小姐问:请问房屋登记如何收费呢?
王明亮答:《物权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,但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。
读者丁先生问:我和妻子在结婚时买了一套房子,房产证上写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,现在我们要离婚了,妻子想把这套房子卖掉,而我不同意,妻子能私自卖房吗?
王明亮答:《物权法》第十九条有规定“异议登记”,也就是说如果你不同意把房子卖掉,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异议登记,这样当买房者发现房子有争议时,便不会匆忙购买。但是,在异议登记后十五日内要起诉,否则异议登记失效。
[b]嘉宾主持人说
《物权法》可防止“一房二主”[/b]
“休庭”后,王明亮法官告诉我们,“一房两卖”往往是受害者钱房两空。现在房价持续走高,有些不法分子将房子分别卖给两个人,最后“价高者得”;或者迟迟不给购买者备案,拿着房产证去抵押等等。《物权法》生效后,“预告登记”就可以防止这样的行为发生,避免“一房二主”给购房者带来损失。